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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 2015-09-05 浏览次数: 138

关于转发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 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

学位办〔20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部委属有关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的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设置方案,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制定了《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现将该指导性培养方案转发你们。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转发所在地区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请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认真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实施细则,于2011年8月底前报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附件:《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抄送:教育部有关司局,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附件:旅游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

一、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业创新能力和旅游职业素养、具备国际化视野和战略思维能力、能够胜任现代旅游业与相关行业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基本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 
  2、掌握旅游管理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旅游领域管理工作需要的基本知识、专业思维、实践能力与实施技巧。 
  3、具备开放的国际化视野,能够引领特定行业某一领域的创新发展。 
  4、具备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技能,能够开发潜在资源,创造综合效益。 
  5、具备前瞻性的战略思维能力,能够把握旅游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现象,解决旅游运行中出现的关键问题。 
  二、招生对象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并具有3年或以上实践工作经历人员。 
  三、学习方式与年限 
  全日制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非全日制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其中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 
  四、培养方式 
  (一)提倡高等院校与旅游产业部门、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事业等单位联合培养。结合旅游业实际情况和特点,培养方式可灵活多样。 
  (二)采用开放式、多元化的师资配备。聘请国内外知名的、具有丰富教学经验与管理实践经验的教师为研究生授课。所聘请的教师不仅具有在旅游高等教育科研机构的学习和研究经历并拥有较高的学历,同时还应当具有为国内外一流旅游企业、政府及行业协会担任顾问等或管理咨询的经验。还可聘请来自国内外知名旅游企业的领军人物、资深高管人员、旅游行政管理人员为研究生授课。 
  (三)采用启发式与研讨式教学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注意实际应用,重视培养研究生的思维能力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结合中国旅游业发展实际中的案例进行教学,充分运用课堂讨论引导研究生进行创造性思考。 
  (四)加强实践环节。对不同背景研究生的实习要有明确要求,并考核成绩。实习形式要根据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做多种安排。 
  (五)学习成绩应以考试(包括口试)、作业、课堂讨论、案例分析、专题报告、文献阅读等方面综合评定。应聘请实务部门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讲课或开设讲座。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导师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导师组应吸收旅游实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高级管理职位的人员参加。 
  五、课程设置 
  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少于32学分。 
  (一)核心必修课 
  1、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3学分) 
  2、专业英语(3学分) 
  3、旅游产业经济分析(2-3学分) 
  4、旅游目的地开发与管理(2-3学分) 
  5、旅游营销(2-3学分) 
  6、旅游规划与战略(2-3学分) 
  7、旅游投资与财务管理(2-3学分) 
  8、服务管理(2-3学分) 
  9、旅游信息系统(2-3学分) 
  (二)方向选修课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自己的生源特点、结合自身的教学优势以及所培养的人才特色,选择自己的专业方向,围绕专业方向开设方向选修课程。如旅游目的地管理、旅游饭店管理、旅行社管理、旅游景区(景点)管理等方向的系列课程。选修课学分由各培养单位确定,建议每门选修课在1-3学分之间。 
  六、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选题要结合旅游业发展实际,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也可以是高质量的调查报告或案例研究报告。对论文的评价主要考核其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看其内容是否有新见解,或看其使用价值(如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贡献)。 
  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中,须有1名实际工作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要有在实际部门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高级管理职位的专家参加。 
  七、学位授予 
  完成课程学习和实习实践等培养环节,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旅游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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