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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大学旅游管理硕士(MTA)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9-05 浏览次数: 148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旅游管理硕士(MTA研究生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报到与注册

第一条经全国旅游管理硕士(MTA)(以下简称MTA)入学考试﹑复试,由我校录取的MTA研究生必须持《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或军官证 )按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未经事先书面申请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MTA研究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要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同时取消其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考勤与考核

第四条MTA研究生应当参加MTA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MTA研究生上课时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课时必须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以免影响教学。

第六条实行指纹制度,MTA研究生每次上课必须签到,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并计入平时成绩。凡每门课程缺课(含准假在内)累计在1/3以上者,则该门课程重修。

第七条MTA研究生要按时参加MTA教育中心组织的专题讲座会、报告会、学术研讨会等学术活动6次以上,并填写《MTA学术活动登记卡》,无故不到者,以旷课论处。

第八条MTA研究生应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各类作业,按规定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向MTA教育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缓考手续。MTA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作弊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休学、复学与转学

第九条MTA研究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学习,须提交休学申请与工作单位证明,经MTA教育中心审核同意并经研究生部批准后,方能准予休学。

第十条休学期限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不能复学,可继续申请休学,但在学期间累计不超过两次,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满的研究生要办理申请复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向MTA教育中心提出复学申请。休学期满,在开学三周内未申请继续休学或休学期限累计两年仍不能复学,作为退学处理。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以相应延长。

第十一条MTA研究生不办理转学或转专业。

第四章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MTA研究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按本工作细则第一章、第三章规定应予以退学者。

2、本人因各种原因申请退学者。

第十三条MTA研究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学籍:

1MTA核心课程考试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低于75分;

2、有一门核心课程重考仍低于75分。

第十四条MTA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2、经查实靠徇私舞弊考取MTA研究生者。

3、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十五条对退学的MTA研究生,由MTA教育中心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可发给相应的已学习课程证明。

第十六条经批准退学的,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对品学兼优或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MTA研究生,经评定后采取通报表扬,发给奖状或荣誉称号等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犯有错误的 MTA研究生,可视情节严重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九条经全国统一招生的MTA研究生完成MTA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修满总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旅游管理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经全国统一招生的MTA研究生完成MTA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修满总学分,虽然如期完成学位论文但答辩未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在规定期限内修改论文并通过答辩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二十一条经全国统一招生的MTA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但没有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经全国统一招生的MTA班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完成培养方案计划要求且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准予肄业并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由本人申请并经研究生处核实后,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学位证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证书。结业、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我校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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